(2016年1月14日学院第八届一次职代会讨论通过)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育和教学
第四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资产管理
第六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章 附则
序 言
湖南工贸技师学院前身为株洲市劳动局工人技术学校,1958年9月23日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南区)解放西街的千年鲁班殿成立,同年10月7日开学,1960年校址迁至株洲市荷塘区(原东区)新屋街南岳岭,2011年9月19日整体搬迁至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职教大学城新校区现址。1985年,学院升格为湖南省第一所中级技工学校,并更名为株洲市中级技工学校。1996年,学校率先进入湖南省重点技工学校行列。2001年,升格为株洲技术学院,进入全省首批技术学院行列。2005年,学院被评为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2010年1月11日,升格为湖南工贸技师学院,跃上技工教育最高层次,成为株洲第一所技师学院,同年学院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3部委联合授予“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称号。2011年被确立为国家首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2012年获评“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学院自创建以来,始终坚持特色办学,特色兴校,历经风雨洗礼,薪火传承,弦歌不辍,由“红色技工摇篮”成为“现代技师摇篮”,成功实现一次又一次跨越,办学质量在全省同类院校中居领先地位。
本校秉持“凭良心办教育”的理想和信念,确立了“技所倚、心无疆”校训和“善教继志、学以致用、以人为本、人人有得”办学方针,全力打造“技所倚 心无疆”所追求的积极向上文化、“学生至上”所体现的以人为本文化、“与人为善”为基础的和谐感恩文化、“着眼长远”所彰显的顾全大局文化以及“扬长避短”所表现的特色发展文化。探索和构建专家治校、民主管理、学生自治、依法办学的现代办学管理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和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加强学院组织管理,完善教育教学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和有关人社、教育部门行政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株洲市人民政府主办主管的全日制技师学院,教育业务归口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院举办者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院办学资源与经费,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学院中文名称为“湖南工贸技师学院”,简称“湖南工贸”,英文名称为“Hunan Technician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英文缩写为“HTCIC”,互联网官网域名为http://www.hngmjsxy.com,校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职教大学城,邮政编码:412006。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帮助每一个学生走向成功的办学理念,不歧视、不忽视、不遗弃任何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受教育者都学有所长、学有所乐、学有所成、学有所用,成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有尊严的劳动者。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足长株潭,服务湖南,辐射全国,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拥有新观念、具备新能力、掌握新技术、适应新规则的高素质应用型“四新”技能人才,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和中国制造。
第五条 学院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独立事业法人办学资格,依法自主办学,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工贸技师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不断探索和完善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专家治校、民主管理、学生自治和依法办学的治理结构。
第二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明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组织行使决策权,重大决策必须民主、科学、审慎;副职和分管部门行使执行权,执行不打折扣,落实到位,上级交办事项均有回复;纪检、监察、工会和全体师生行使监督权,监督工作要与人为善,注重事前提醒与防范,要全覆盖,敢碰硬,保护好干部职工,保护好学院整体利益。
第八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主持学院党务工作,对学院实行全面领导,支持院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会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策。院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执行上级党委和领导部门的决议和指示,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维护支持院长和院务会履行职责,努力完成上级党委和学院行政各项工作。
(二)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对院内的其他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据法律和自己的章程开展工作,积极支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章程行使职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认真做好党建工作。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尊重和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及时纠正师生员工中的错误倾向和不正之风。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规定设计学院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党政干部的选拔、使用、教育、培养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防范、处理贪污腐败等各种不正之风。
(六)研究和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规划等重要问题。
第九条 党委书记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学院党委的指示和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积极参与学院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充分发挥党委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围绕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和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开展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和教职工努力完成教育教学、教研教改等各项工作。
(四)经常深入教学、管理第一线,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热情接待教职工来信来访,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关心教职工工作和生活,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五)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党支部建立工作制度,帮助党支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做好干部培养、使用和监督工作。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遵守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教育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严肃党的纪律,及时查处违规、违纪党员。
(七)密切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做好党的统战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委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院务委员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方式,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体制。院务会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院务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院长认为必要时,可召集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院长是湖南工贸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全面管理学院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带领全院教职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面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对学院的教育教学、人事劳资、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拥有决策权和指挥权,重大问题集体决定。
(三)主持召开院务委员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协调副院长和各行政机构的工作,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院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管理。
(四)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和科研项目,负责审批对外行文和处理涉外事宜。
(五)拟订学院中层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中层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六)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掌握学院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批或授权分管副院长审批各部门开支计划和属于固定资产的调拨、借用、核销和报废,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八)行使法律规定的其它职权。
(九)完成学院党委和院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院务公开,拓宽教职工参与学院日常管理的渠道,切实保证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学院建设、财务、人事、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公开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公示和通报学院重大决策、财务预决算、重要人事安排及重大基建项目。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院务公开,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财务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由院长颁布执行。
(四)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代表会议,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
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坚持专家治学,建立相对独立的学术权力管理和运行体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下设评教委员会、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课题建设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以及技师培养、青年教师培养等工作室。主要职责是在学院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教研教改、职称评聘等方面发挥决策作用。
(一)审议学院教科研的发展规划、专业的设置,有关教学、教科研各项制度、办法、条例等。
(二)评审院级教科研项目,评议专业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院级教学和学术成果,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
(三)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向院务委员会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四)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五)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规问题,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七)统筹学院青年教师和技师的培养工作,开展青年教师培养新模式的研究。
第十五条 逐步推行学生自治工作,给予学生管理班级的机会和自主权,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相信学生、锻炼学生,让学生学会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管理班级,让每个学生聪明才智得以施展,各显其能,各尽所长,为每个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广阔的天地,使他们成为班集体和自我管理的主人。
第十六条 学生自治管理在学生工作处和各教学系领导下,接受学生管理专干的工作指导,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和《学生手册》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日常事务高度自治。各班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班工作计划和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班委会是班级自治管理的工作机构,通过学生自愿报名、全班公开竞选产生,对班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一般由班长、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和纪律委员7名同学组成,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抓好各项管理工作。(团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按团章规定选举或任命,作为班委会当然人选)。
第十八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班委会大胆开展工作,并加强对自治管理情况考核,考核内容及标准比照未参与自治管理的班级执行。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自治班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自治管理能力强、班级管理好的班级及其学生干部,除在评先评优、入团入党、推荐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外,学院还将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日常管理全面执行国家重点技工学院质量管理标准和ISO9000:2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学院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以满足顾客(即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坚持育人先育心、成才先立德的教育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学生人文精神培养,深入开展学生行为规范教育,正确引导学生的道德认识和言行举止,教育学生养成健全人格、健康生活习惯以及良好的文明礼仪。
第二十一条 学院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专业改革与建设,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及层次。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主要开设现代制造及相关专业、经贸物流和装饰设计等专业,符合本地经济生活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数控加工技术、模具设计制造、机电技术应用、焊接加工技术、装配钳工、汽车维修、室内设计、建筑工程、旅游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3D打印、激光技术应用、工业机器人等20余个专业。根据发展需要,经教育业务指导部门批准,可增设或调整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举办全日制学制教育和短期培训。
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制教育,包括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三个层次,其中技师、高级技工层次学制教育规模在80%以上。
短期培训包括创业培训、特种作业培训、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失地农民工培训、大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培训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6000人左右,年短期培训、职业技能鉴定8000-10000人次。
第二十五条 毕(结)业发证:学制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学院发给经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签印的湖南工贸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均可在网上查询。中短期培训班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或相关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员)就业:合格毕业学生由学院推荐工作,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同时学院鼓励毕业生自主就业和创业。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学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严谨制定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计划,并依此组织教学、考核学生成绩。引入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和认证等社会评价机制,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
第二十八条 秉持“以明天的技术,培养今天的学生,回报未来社会”理想,着力培养学生具备“三种能力”,即近期就业能力、职业核心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积极倡导“有教无类、教无定法”教育理念,教学过程中广泛使用项目教学、任务驱动、探究式教学、案例教学等多元化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
第二十九条 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快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条 深化校企合作效果,使学院技能人才培养更加契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企业实际需求,建立由同类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专家参与的教育教学评价机制,评价体系中应包括对学生应用能力的评价、对课程适用性的评价、对教师综合能力的评价、对实践教学过程的评价及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等。
第三十一条 学院接受上级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四章 教师和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院采用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为社会培养专业的高技能人才,同时为社会各阶层学员提供合适的优质技能教育培训服务。
(一)招生对象:学制教育以招收初、高中毕业生为主,中短期培训以企业在职员工、社会青年和企业下岗人员、失地农民工等为主。
(二)教学模式突出技能特色,实训课时比例一般不少于教学计划总课时的55%。
(三)学制:①中级技工:一般为3年;②高级技工:初中生为4年,高中生为3年;③技师:高中生 4年,高级技工、高职或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为2年;④对口升学:高中生2年,初中生4年。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罚依据。学院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考试制度,面向全国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三十四条 推进以岗位管理为主的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岗位和职务终身制,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建立起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
第三十五条 在职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教书育人,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院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任、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受国家和地区规定的福利待遇外,还应享受学院创收和发展的成果。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所有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实行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制度,机电类专业教师均应成为既有技术职务又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其他专业和岗位教师应具备两门课程教学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院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岗位培训,热心服务、讲求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九条 加强勤政、廉政和作风建设,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要勤政廉洁,奉公守法。
第四十条 学院为学生(员)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员)要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员)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学院有关部门要保障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员)必须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为学生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等提高综合素质和增进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社团活动,但必须服从学院统一领导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德、智、体、技能水平等诸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奖励优秀学生,处分违纪学生。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各种渠道筹措教育教学经费为辅,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院投入或捐赠。
第四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院财务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学生(员)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复标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院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财务审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产、物质管理制度,实行资产学院统一调配、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率。
第六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标志为红底白字的“技”字,由古篆体“技”字演变而来,化身成一位奔跑者,高举对未来和成功的信念之旗,在没有界限的跑道里勇往直前,奔跑在职业技术教育的最前沿。标志命名为“领跑者”。
第五十四条 校徽有红、蓝两种基调色,样式为二个同心圆构成的圆面,外环为中文校名(繁体)、英文校名(大写)和建校时间,中环为学院“奔跑者”标志。学院微信公众号以校徽为基础制作。
|
|
|
|
|
|
|
|
|
|||
|
校旗为学院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标志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旗帜上下横边边缘为红色。
|
|
|
|
|
|
||
|
|||
|
卡通形象为技师娃娃(右上)。
校歌为《技所倚 心无疆》(曲谱附后)。
第五十五条 校庆日定为每年9月19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组织专门小组负责起草,经院务委员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发。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章程修改程序为:
(一)学院需要修改章程时,由院长提出修改意见,经院党委研究审定,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主管部门需要修改章程时,须提出方案,征求学院党委意见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颁布实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学院制定的其它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湖南工贸技师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