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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标准

38.《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

文章出处:原创 人气:3170 发表时间:2018-09-19

申报条件:(第五分册P628/三二一)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企串N���S�`��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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